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承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81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111年度偵字第19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承廷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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