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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