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狄燊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狄燊與 許博荏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裕 」之男子,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許博荏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蔡狄燊及「阿裕」行經桃園市○○區○○○街○○號前,見被害人李培善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遂由被告蔡狄燊以T杆將該車輛之車門及電門打開進而竊得,復由許博荏駕駛該輛竊得車輛搭載被告蔡狄燊及「阿裕」逃逸。嗣被告蔡狄燊與許博荏及「阿裕」另共同基於侵入他人所有之建築物、毀損之犯意聯絡,由許博荏駕駛前揭竊得車輛搭載被告蔡狄燊及「阿裕」一同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某社區後,由許博荏持其先前所竊得屬 李美霞 所有之前址社區地下停車場遙控器及電梯門感應磁扣1串(另行偵辦中),藉此開啟由該社區主任委員 葉枚芳 及物業管理主任 游菁菁 所管理使用之前址社區地下停車場大門柵欄後,侵入與該社區建築物相連之地下停車場內,並將其等所竊得之前開車輛停放於該停車場編號148號車位,而於該社區F棟、G棟之電梯入口處徘徊,以欲持上開磁扣侵入李美霞位於該社區之住處行竊,惟被告蔡狄燊與許博荏等人因該社區已變更磁扣設定而未能進入電梯(竊盜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後經該社區守衛 蕭雅玲 見狀上前質問,許博荏旋駕駛前開車輛搭載被告蔡狄燊及「阿裕」以欲逃離現場,惟許博荏及蔡狄燊等人於駕車離開現場之際,為求順利逃脫,遂駕車衝撞前址停車場大門柵欄致其損壞後,旋即駕車逃逸。嗣經警獲報到場,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蔡狄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狄燊業於105年9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秉賢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