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露澤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鋐 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琇子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秋瓶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如蕙 前列陳露澤、陳冠鋐、楊琇子、蔡秋瓶、王如蕙共同代理人 陳榮豐 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榮豐前列陳露澤、陳冠鋐、楊琇子、蔡秋瓶、王如蕙、陳榮豐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雪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民國108年4月26日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究以「陳榮豐」名義繳納?抑或實以「陳露澤」名義繳納(即「陳榮豐」僅代為繳納)?
二、若實以「陳榮豐」名義繳納,請補繳「陳露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新臺幣500元或郵寄抬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郵局匯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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