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聲請人 張雅枝 相對人 黃憶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帕諾斯公司),因帕諾斯公司無預警歇業積欠薪資及資遣費為由,聲請對帕諾斯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係與帕諾斯公司成立僱佣契約,其薪資及資遣費僅得對帕諾斯公司請求,縱聲請人提出存摺影本釋明相對人曾以其個人名義匯入薪資,亦不因此得認相對人應以其個人財產負責清償聲請人之薪資及資遣費,是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