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雅玲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吳雅玲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
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雅玲名下財產有機車0部,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90萬2,985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雖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協商成立,然因聲請人及配偶受傷而聲請延期履行,嗣因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公公,無力繳款而毀諾。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程序,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協商成立,嗣因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公公,無力繳款而毀諾等情,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8、40、46頁),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735號卷核閱屬實,堪可採認,足見聲請人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如前述,然依債權人之陳報,實為385萬2,006元(見調解卷第42至60頁),應以該金額為其債務總額。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1.聲請人稱其名下財產有機車1部等語,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行照等件存卷可佐,應堪採信(見本院卷第48、50頁),該機車出廠日期為93年4月間,車齡已逾10年,本院認其折舊價值所剩無幾,應不列入計算,是應認聲請人名下為無財產。
2.另如前述,聲請人因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公公,則其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並無收入,此亦有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8至73頁),堪可採認。
(四)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1.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2.依其規定,桃園市於107年間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578元,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前2年間即必要生活費用(含未成年子女1人之扶養費)金額應以
2萬6,240元計算為適當(計算式:14578×1.2×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五)結算: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並無收入,其債務總額高達
385萬2,006元,足認以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已不能清償債務,並堪認聲請人之收入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係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成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裁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規定,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業已於108年6月21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