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00號
原告宏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