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簡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