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五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黃春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