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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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債權人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第三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因聲請狀所附證物和約書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為一般保證人。)」,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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