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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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651號、106年度緩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THRASHER」服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71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2月14日確定,107年2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實質確定;本案扣案之仿冒THRASHER商標服飾2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育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7118號為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6年2月14日確定,並於107年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實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又扣案之「THRASHER」服飾2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中文翻譯、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且被告在臉書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乙節,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復有臉書網頁資料、私訊截圖、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上游網站資料等件可資佐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參照)。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