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七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書認定之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應予維持,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期徒刑之最低刑為二月以上。原審依連續犯及累犯遞加重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應屬低度之刑,並無過重之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唐明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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