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僅以聲請狀用勾選方式表格,且就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事後毀諾簡述不可歸責事由云云,致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爰定期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以書面陳述意見如下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為陳述,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補提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2、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係何時成立?與何家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應清償金額為何(若有未成立協商之金融機構,如何清償債務)?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以上除書面說明並須檢附書面證據。
3、補提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4、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汽車車籍資料、股票股數?並說明為何需使用2部汽車?並請自行評估該不動產、汽車、股票「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
5、與金融機構消費借貸,除自用住宅貸款以外,是否全為使用信用卡所欠?欠債真正原因為何?若有特殊原因,請檢附書面證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