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3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