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件:1.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載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6. 陳明 是否有訴訟事件或強制執行事件正繫屬中。
7.陳明是否有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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