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07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建勛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8,168元,應繳裁
判費折合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之聲明,並提出交易明細表及利率變動表(逕將附證物之繕本寄送被告)。
㈢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