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號三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2日至124年7月11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7月21日向復華銀行借款⑴二百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1日,利息按政府優惠利率計算,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⑵二百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利息前24期依百分之
2.495固定計息,第25期起浮動計息,並分24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⑶十五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1,利息前12期按年利率百分之1.78固定計算,第13期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495固定計息,第25期起浮動計息,並約定日止,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復華銀行於96年8月1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6月21日,參諸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⑴一百八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元;⑵一百八十四萬五千四百八十八元;⑶十三萬八千四百一十八元,2,957,870元,及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放戶交易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消費金融擔保借據約款、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款、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電子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月1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
┌───────────────────────────────────────────────────┐│土地標示:│├───┬───┬───┬─────┬────┬──────┬────────┬────────────┤│縣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中興││103│建│112.00│全部││││段│││││││├───┴───┴───┴─────┴────┴──────┴────────┴────────────┤│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定權│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利範圍│││├─┬─┬───┼──┬─┬─┬───┤│├─┬─┬─┬─┬─┬─┼────┤│││號│縣│街│巷號│縣││小││樓│造│一│二│三│││合│主要建││││││路│││段││地號││││││││││││││市│段│弄樓│市○○段││││││││││築材料││註││││││││││││層│層│層│││計│及用途│││├─┼─┼─┼───┼──┼─┼─┼─┬─┼─┼─┼─┼─┼─┼─┼─┼─┼────┼───┼─────┤││新│牛│150巷│新│中││1││三│加│6│6│3│││1││全││││竹│埔│2弄11│竹│興││0││層│強│9│9│4│││7│││││4│市│東│號│市○段││3││樓│磚│.│.│.│││4│││││││路│││││││房│造│9│9│6│││.││││││││││││││││4│4│9│││5││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