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合併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8日以94年度易字第47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3日以94年度訴字第
6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甫於96年1月8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9月29日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89年度毒偵字第
18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9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停止戒治而出所、撤銷停止戒治而入所,迄於92年1月30日執行完畢。
(三)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黃美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查獲之時、地│查扣物│所犯罪名│主刑刑度│從刑│││、方式及種類││││││├──┼───────┼──────┼──────┼──────┼──────┼──────┤│一│96年9月11日晚│96年9月11日│扣得其所有供│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捌月│海洛因殘渣袋││96毒│上7時30分許,│晚上8時40分│施用海洛因所│條例第10條第││貳個,均沒收││偵│在新竹縣橫山鄉│許,在前揭住│用之第1級毒│1項施用第1級││銷燬;挖杓壹││1564│橫山村新庄街│處另案拘提而│品海洛因殘渣│毒品海洛因罪││支、注射針筒││起訴│128巷24號住處│查獲│袋2個、挖杓1│││壹支,均沒收│││內,以針筒注射││支、注射針筒│││。│││之方式非法施用││1支││││││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二│96年10月28日晚│96年10月31日│扣得其所有供│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捌月│注射針筒肆支││96毒│上6時許,在前│下午2時30分│施用海洛因之│條例第10條第││,均沒收。││偵│揭住處,以針筒│許,在新竹縣│注射針筒4支│1項施用第1級││││1692│注射之方式非法○○○鄉○○路││毒品海洛因罪││││追加│施用第1級毒品│2段437號因另││││││起訴│海洛因1次。│涉竊盜案件查││││││││獲│││││││││││││├──┼───────┼──────┼──────┼──────┼──────┼──────┤│三│96年10月28日晚│96年10月31日│扣得其所有供│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陸月│吸食器壹組、││96毒│上6時許,在前│下午2時30分│施用安非他命│條例第10條第││玻璃球壹個,││偵│揭住處,以燒烤│許,在新竹縣│所用之吸食器│2項施用第2級││均沒收。││1692│加熱吸食器吸取○○○鄉○○路│1組、玻璃球1│毒品安非他命││││追加│煙霧之方式非法│2段437號因另│個│罪││││起訴│施用第2級毒品│涉竊盜案件查│││││││安非他命1次。│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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