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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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一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乙○○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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