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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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劉連星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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