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劉連星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七││台│4│臺│││臺│││││期月│8│中│9│中│重0││中│重0││││徒│至│地│偵0│高│7││地│7│16││盜│刑│8│檢│8│分│訴3││院│訴3││││││署│1│院│3│││3││├──┼──┼────┼──┼─────┼─┼───┼────┼─┼───┼────┤│強性│有褫││台│4│臺│7││台││││劫交│期奪│1│中│9│中│上3││中│上7│││而│徒公│至│地│偵0│高│7│3│高│3│4││強│刑權│8間│檢│8│分│訴2││分│訴7│││制│七三││署│1│院│││院│2││││年年││││││││││└──┴──┴────┴──┴─────┴─┴───┴────┴─┴───┴────┘
(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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