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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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七六○號
抗告人 杜振宏 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一百零四萬八千九百零六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份向相對人借款一百五十萬元,所需具備連帶保證人及保證人財產證明皆符合資格,相對人之職員卻強迫抗告人開立每張票面金額四萬七千八百九十元之支票四十張,抗告人還款皆有支票日期為證,且未到期之支票也還扣押著,何來對抗告人假扣押之理,未到期之支票經抗告人屢次催討無效,其中幾張支票以延後七日兌現予以抵制為無言抗議,因而賠上個人信用無悔。時處全球經濟不景氣之際,相對人卻提出清償借款及聲請假扣押之事,有如地下錢莊,此種雨中收傘,雪上加霜之行徑,令人不齒等語。查抗告人上揭抗告理由,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憲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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