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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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一一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宣付保護管束。惟抗告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前三日之某一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之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以其現欲結婚且又懷孕,請求免予戒治,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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