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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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旺
訴訟代理人  蕭志盛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 孫千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丁長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柒拾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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