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告 羅秉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白雪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上開土地全部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地址(並將更正部分以特殊色彩標明)。
四、請核對所調取之全部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記事欄」,若有新發生或發現所有權人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