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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