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戴雅苳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戴章洪 被告 戴瑜貞 特別代理人 戴章淵 被告 戴雅涓 特別代理人 戴章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