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告上品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
簡敬軒 律師被告 閎睿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朝宗 訴訟代理人 胡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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