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71號原告 堤雅墨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金豊 被告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孫興啟 被告 張峰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03年7月1日、104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及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第六行「法定代理人 曾雪麗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曾麗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