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256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三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國順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