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黃成貴 被告林孟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萬玖仟柒佰零肆元(計算式:300,000+3,310,000+32,704+2,667,000=6,309,70
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