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5,200元(計算式:859㎡*28000元*1/10=2,40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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