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① 游月娥 即 陳和雄 遺產管理人
②陳勝③ 陳裕盛 ④ 陳國興 ⑤ 陳吉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告⑥ 陳世坤
⑦ 陳作忠 ⑧ 陳吉瑞 ⑨ 陳張絹 ⑩ 陳麗敏 ⑪ 陳麗玲 ⑫ 陳建新 ⑬ 陳志永 ⑭ 陳科男 ⑮ 陳美麗 ⑯ 呂益誠 ⑰黃 陳玉女 ⑱ 陳俊平 上列⑤、⑥、⑱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⑲ 陳玉成
⑳ 陳結豐 ㉑ 余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