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① 游月娥陳和雄 遺產管理人
②陳勝③ 陳裕盛陳國興陳吉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告⑥ 陳世坤
陳作忠陳吉瑞陳張絹陳麗敏陳麗玲陳建新陳志永陳科男陳美麗呂益誠 ⑰黃 陳玉女陳俊平 上列⑤、⑥、⑱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⑲ 陳玉成
陳結豐余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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