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030號聲請人 李昭瑯 上列聲請人李昭瑯因與相對人 李文衡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昭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