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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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榮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