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聲請人 郭松順 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呈報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鈺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旺公司)之清算人,而松鈺公司、松旺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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