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嗣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八月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並於同年八月五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查被告甲○○涉嫌與 陳定國 (尚未到案)、 張志鴻李清淳江兆昌 等共同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卷證可憑,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實難以具保之方式取代之,另聲請人其餘聲請事由,均與本件羈押之原因是否消滅無涉,本院經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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