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告 蘇士魁

被告 王立岑

陳品蓉

黃茹暄

李維棋

邱稚凱

翁旻輝

賴聖倫

陳典良

柯宏霖

陳揅軒

(現在法務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傅瑞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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