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告 蘇士魁
被告 王立岑
(現在法務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