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他字第1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李國祥
       陳祖培
上列原告(即上訴人)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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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即上訴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
所載之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後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28731號判決原告敗
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3號駁回
上訴在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
三、原告即上訴人在第一審、第二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如後附計
算書所載,共新臺幣134,912元,應即由原告即上訴人向本
院繳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鄭佾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
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合計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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