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聲請人 賴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為NK0000000號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僅係受款人行健旅行社之員工,不得以其個人名義主張權利,本件票據權利人應係受款人,則聲請人所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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