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達爾文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被告 蘇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33.12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684元(計算式:33.12㎡×公告土地現值28,825元/㎡=954,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