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侵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A男(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等
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3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A男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判處罪刑,業於103年3月2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詳卷),上訴人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3年3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等情,有送達回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查,雖未逾期,但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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