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懷永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郭任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怜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