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添泉
劉鴻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賜福
劉基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9及第77條之2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8,881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22.29㎡+42.47㎡)×公告土地現值7,580元/㎡≒1,248,8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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