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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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BM000-A112022(姓名地址詳卷)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BM000-A112022A(姓名地址詳卷)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7號),經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