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劉 黃振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方瀅晴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黃振坤 嘉義市文化路郵局112年12月10日48,000元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