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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