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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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秀絹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秀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吳秀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30日│106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1786號│第61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88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6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88號││├────┼───────────┼───────────┤││判決│106年3月27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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