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方文獻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