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一審送達郵資超過新台幣(下同)五百九十八元部分,應予核減外。其餘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九十八元│(已退還四二二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六十八元││├─────────────┼────────────┼──────────┤│合計│一萬五千六百六十六元││└─────────────┴────────────┴──────────┘